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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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法中,侦查阶段是案件调查取证的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被告人的利益和权利面临着严重的侵害风险,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在侦查阶段显得尤为重要。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享有办理案件的平等地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参与侦查活动,包括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询问等。这使得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可以与检察机关和警察等相关部门进行平等的沟通和交流,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利益。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取证权。律师可以在侦查活动中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帮助被告人辩护。这是辩护律师保护被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地防止不公正的定罪。

辩护律师还享有与被告人会晤的权利。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与被告人进行保密的会晤,以了解案件的进展和被告人的情况。这对于律师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只有了解被告人的情况,律师才能更好地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还享有监督权。律师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如果律师发现侦查机关的行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他们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维护案件的公正和正义。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对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利益至关重要。这些权利的存在,使得律师能够在侦查阶段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责和作用,确保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和辩护。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以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和合法性。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法律分析: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1、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保障

辩护律师在案件不同阶段的权利有所不同。在立案阶段律师主要代理起诉,在审判阶段,律师主要起辩护作用。1.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法律分析】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具有的权力有:1、通过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见面或者是直接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相关情况;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等工作人员存在阻碍犯罪嫌疑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情形的,可代理其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3、在犯罪嫌疑人满足取保候审条件时,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为其办理强制措施变更手续;4、在经过与本案相关人员或者是相关单位同意后,向其搜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

法律主观: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进看守所,只有辩护律师才可能会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法律客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此阶段,除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外,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只要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在会见的谈话内容上,只要是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所需要的都可以谈,不受限制。还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其通信内容亦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辩护律师可以代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随案有扣押、冻结的财物,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除。若羁押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则可代犯罪嫌疑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可以代为控告。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范围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范围如下:

1、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

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室有关的材料。

可以先拘留的情形如下:

1、准备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

2、受害人或者在场的人指认犯罪;

3、在周围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应的可能;

6、无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

7、涉嫌逃跑、多次犯罪、共同犯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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